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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购买统方如何量刑

编辑:Simone 2025-04-28 11:57:04 537 阅读

医药代表购买统方如何量刑

“统方”是医院里的一种专业术语,其实就是一个医院对医生处方用药量信息的一个统计。哪些医生哪种药用得比较集中?哪种药比较受医生的青睐?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价值并不大,但是一些爱钻空子的医药代表却视此为宝贝,他们根据医生的用药量兑现回扣,但这些数据是保密的,很难搞到手。那么,医药代表购买统方如何量刑呢

在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时,可能会触及行贿罪、受贿罪等。接下来说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42岁的姚某,是陕西一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代表,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在向哈密某医院销售其代理的药品时,为了获取其经销的药品在哈密某医院各科室的使用情况及医生用药信息,让该院信息科主任刘某为其提供“统方单”,并按月给刘某“统方费”共计21400元。近日,

经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哈密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手续费214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李黎原先在医院工作,后辞职在一家科技公司当副总,而他的医院同事李峰主任,在李黎后来的业务上经常和一些医药代表来往中,被这些医药代表都在挖空心思搞医院里的“统方”,李峰就开始做起了这生意。在李峰的默认下,他从2004年就开始去市一里拷取“统方”。为了拓展渠道,李峰还帮李黎联系了在省儿保医院信息科的同学周小波,在李峰的参与下,周小波把自己医院的“统方”信息陆续发给李峰,再由李峰转交给李黎,为此,他收到了好处费7万元。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受审中),李黎罪名分别是行贿罪和受贿罪。

案例三:10月29日,浙江省中医院计算机中心原科员陈刚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涯。因为收受了9.92万元好处费而向医药代表(即负责相关药品推广工作的人员)提供“统方”,这个年纪不到三十的小伙子前不久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因陈刚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而负责行贿的张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医药代表在这些案件中主要触犯刑法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为: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上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很多人的观念里面有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并不一定会同时存在。我国对行贿罪的处罚还是算比较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希望各位能够加强自身预防犯罪的意识,不要让自己走私违法犯罪的道路。

根据我国刑法,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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