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二条 在签订过程中,员工应了解劳动合同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应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情况。双方应如实说明。
第三条 劳动合同采用市劳动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
2、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
3、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的员工,应约定离任后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
(一)新入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二)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原则上签订一至三年。
第五条 试用期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由公司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的员工,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企业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 当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时,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需续延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订立有关原则,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应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当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依次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填写《经济补偿金审批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填写《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意见表》,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医疗期及女员工执行“三期”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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